编辑:zhanghong 2016-06-22 13:53:13 来源于:互联网
近日深圳腾讯公司将广东一家互联网公司告上法庭,原因是这家公司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含有“微信”二字,腾讯方面认为这家公司已经构成商标侵权且构成不正常竞争,腾讯要求这家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并一次性赔偿80000元人民币。
广东顺德一家互联网服务公司将“微信”二字用于其企业名称,被深圳腾讯公司告上法庭,一审判决败诉后该顺德公司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案件未当庭宣判。
一审法院此前认为,“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微信”)的部分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该公司停止在经营场所、网站等处突出使用“广东微信”字样,停止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号,并向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名称变更手续,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微信”字样。广东微信公司一次性赔偿腾讯公司80000元人民币。
广东微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就广东微信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展开了辩论。
广东微信公司认为,腾讯公司只在商标法中第9类、第38类、第39类商标注册了“微信及图”商标,其中第9类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而广东微信公司的经营范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属于第42类商标。前者是硬件商品,后者是软件服务,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其代理律师认为,腾讯公司第9类注册商标必须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才能跨类保护第42类。
腾讯公司认为,从商品和服务的性质、用途看,第9类商标注册范围与第42类类似。微信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广东微信公司在第42类商标上使用带有“微信”的标识,可能引起混淆。
腾讯公司称,虽然广东微信公司与腾讯公司经营活动存在一定区别,但不能否认两者的竞争关系。两公司都是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和服务,且广东微信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基于腾讯公司微信平台而建立,两者产品、服务明显具有竞争关系和重叠。广东微信公司的行为明显具有攀附故意,借此获得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
腾讯上诉广东微信公司,一审腾讯公司胜诉,但是广东微信公司认为判罚结果不恰当又再此上诉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的判罚结果暂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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