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jiayuan 2016-12-08 09:23:06 来源于:IT之家
自QQ诞生以来,“嘀嘀嘀嘀嘀嘀”的提示音一直回荡在许多人的电脑中。日前腾讯希望可以将这个声音注册为声音商标,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去做出不予注册的决定。腾讯因此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这也是我国第一起声音商标行政驳回案件!
1999年2月,腾讯公司自主开发基于Tnternet即时通讯网络工具——腾讯QQ上线,支持在线聊天、点对点续传文件、共享文件等全方位通讯社交功能。2014年5月4号,腾讯申请注册“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这个声音较简单,缺乏独创性,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腾讯公司向法庭播放了大量国际上公认的典型的声音商标,代理律师黄义彪介绍:“1971年,或者说1970年最早申请的声音商标,美国全国广播公司NBC商标在很多国家都给予注册;大家熟悉的Intel芯片声音、Windows启动声音、奥林巴斯声音,这些商标基本没有超过5秒,短的在3秒之内,音阶不能用音乐形容,是纯粹、非常短的声音,不复杂,基本上符合商评委‘不给商标’的要求,简单,没有创造性。”
商评委认为,“嘀嘀嘀嘀嘀嘀”声音是一个上线提示,仅为软件包含的标示某一功能声音,比如汽车防盗报警的声音,这些声音都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因为不能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但腾讯公司强调,这个声音经过长期大量使用,知名度和显著性不断增强,相关公众已经将其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与腾讯公司直接联系起来,具有明显的区别作用。此案择期宣判。
放眼海外,其他国家是否有商业机构把“声音”注册为商标?或者还有哪些特殊的商标类型?
先看澳大利亚。澳大利亚观察员胡方介绍,在澳大利亚有声音商标,早在1995年澳大利亚修订商标法时,声音商标就成为可注册商标类型。
一些跨国企业在澳大利亚通常都会为自己的声音商标在澳大利亚境内进行注册,例如英特尔公司在澳大利亚注册的编号为844282的声音商标就是大家在英特尔广告结尾都能够听到的声音,而他在注册的时候文字描述则为降D、降B、降G、降F和降A。
考虑声音商标是否可以被注册,澳大利亚商标注册局会考虑声音是否具有识别性,比如摩托车惯常的轰鸣声,就不能单独作为某个摩托车品牌的独特声音商标。而牛叫也不能作为牛奶品牌的独特声音商标,因为这是该产业共有声音。除非牛叫的特别奇怪,或者摩托车的轰鸣声能够鸣出特别的节奏,才可以用做声音商标注册。另外澳大利亚也规定,声音商标可以是一部分的乐章或者是音效,但不能包括完整乐章。
除了声音商标,在澳大利亚还存在些其他类型的特殊商标。在1995年商标法修订当中,很多其他类型也纳入商标范畴,这其中包括像形状商标,例如可口可乐,玻璃瓶的样子在澳大利亚同样也是形态商标。像动作或动态商标,比如微软公司Windows开机画面。颜色商标、气味商标,在澳大利亚同样也可被注册。
再看美国。在美国,声音只要具有显著性并且能够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就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并获得商标注册。美国第一个获得注册的声音商标是“全国广播公司”(NBC)就其广播服务所注册的三声钟声。除此之外,还有为啤酒注册的狼嚎叫声商标,为娱乐服务注册的猫叫声,著名的人猿泰山叫声,以及将倒金币的声音作为银行服务商标等。
据华尔街多媒体记者王穆介绍,美国商标法“兰哈姆法案”规定除了使用文字、图象等传统形式,还可以使用触觉、嗅觉和听觉,但标记必须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才能注册成商标,美国第一个获得注册的声音商标是全国广播公司NBC在1931年就其广播服务注册的三响音阶,这个音效最早是由亚特兰大WSB电台创作,NBC员工偶然在足球赛转播中听到,随即请求允许在NBC广播中使用,并最终注册成声音商标。苹果公司也在2012年将经典Mac电脑开机声注册成商标,这段声音是苹果程序员在20年前创作,表示的是电脑开机自测没有发现系统问题,这个声音商标曾被划分到国际标准第九类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范畴。但从技术角度来看,美国专利商标局将它归类到感官商标类,也就是声音商标。
此外英特尔电脑的开机声也被注册成商标。目前全球有超过38个商标主管局接受音乐声音作为商标注册。超过28个国家,接受非音乐类作为声音商标,虽然美国尝试简化声音商标的注册程序,但要申请下来并不容易,因为申请方必须证明在某类市场中占有绝对主导地位,以致于消费者凭借声音就能辨别出这家公司。比如哈雷摩托在2000年放弃了对V型双杠发动机待机声音的商标注册,理由是无法承受在过去六年,同其他竞争者就声音商标展开的法律诉讼,因此很多美国公司会选择对特殊声音申请版权保护,但并不会注册成声音商标。
声音商标不仅在澳大利亚、美国,还在欧洲很多国家被广泛注册。最后,再了解下英国,据英国观察员侯颖介绍,英国商标审查指南规定,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应该和其它商标显著性认定采取同样标准,所以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只是举例些不具有显著性的声音标识,比如仅仅含有一两个音符的音乐片断,或是经常使用的音乐、游乐场机器通常使用的叮当声,或在儿童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儿童歌谣,以及与商品来源的特定地区,国家有密切关系的乐曲等,都不符合标准。
当然也会将功能性的声音排除在商标之外,因为这些声音不具有显著性。而且同类产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也会普遍使用,若是使这些声音成为注册商标,将会造成行业不正当竞争,危害严重。但这种方式的不足之处是举例内容不够全面,难免会有遗漏。而欧盟对于非视觉商标的要求则是采用图象、线条或是字符表示,图样必须清晰、精确、自成一体、易于检索、便于理解,并且要客观和持久。
声音商标图样的表示方式,包括乐谱和声谱,图样则要用五线谱来表示,或是具有一定时间和频率的表示,这种方式比较严谨,适用于音乐商标,但不能用声谱和乐谱表示的声音则无能为力。这种提交方式,专业性要求很强,非专业人士很少能够看懂声谱和乐谱的含义,所以在商标审查时有很多不便。
声音商标目前已在全球各地普及,今后使用范围无疑会更加的广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会如何裁定这起声音商标行政驳回案件呢?我们就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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