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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只是炫技!谋财已成为网络犯罪的最终目的

编辑:jiayuan 2017-04-06 09:33:42 来源于:IT之家

  随着中国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各式各样的网络犯罪也无法避免的出现在公众眼前!而据相关媒体报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对外发布了《2007年至2016年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网络犯罪案件情况调研报告》。报告显示,近年来职业“黑客”网络犯罪案件凸显,且这些不法分子大多呈现出年轻化、高学历等特点。

不再只是炫技!谋财已成为网络犯罪的最终目的

  案件:盗窃游戏币 变卖牟利获刑

  吴某发现北京麒麟网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网络游戏《画皮世界》的充值系统存在漏洞,充入0.01元人民币即可获得5000游戏币(游戏内规则为充值1元人民币获得1游戏币)。后吴某利用该漏洞进行反复操作,多次向8个不同的《画皮世界》游戏账号充值,并通过他人在互联网上变卖上述账号内的部分游戏币,获利2.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的数据,且通过变卖非法获取的部分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最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释疑:虚拟财产不同于普通财物

  那么盗取游戏币,是否与盗窃普通财物相同呢?法官对此表示,游戏币是网络虚拟财产,实质是电子数据,并不具有财物的典型属性,因此不是财物。

  法官解释称,作为财产犯罪的财物,必须同时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具有占有可能性;二是具有移转可能性;三是具有交换价值;四是在特定时间和空间之下的稀缺性。如果某个物品可以让需要它的人无限获取,则该物品不具有稀缺性。

  本案中的游戏币具有财产犯罪中财物所必需的前三个属性,但并不具备稀缺性这一属性,虚拟财产特点是只要程序设置完毕,可以无限产出,游戏币不像真的货币那样存在发行量的限制,网络服务上的虚拟财产的损失与现实财产的损失也有明显不同。所以,本案中的游戏币不能认定为财产犯罪中的财物,本案也不能以诈骗、盗窃等财产犯罪论处。

  区别:不再炫技术 牟利动机突出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与21世纪初网络犯罪人普遍有炫耀技术的动机有所不同,近年来的网络犯罪牟利性动机越发突出,一些黑客通过漏洞植入木马,利用木马远程控制大量别人的计算机,通过DDOS攻击、窃取机密信息、发送垃圾邮件、钓鱼网络诈骗、广告点击诈骗以及传播恶意软件和广告软件来获得利益。

  特点:女性高学历犯罪比例高

  海淀法院表示,根据调研近十年来网络犯罪总体态势增长快,近两年稳中有升。新型网络犯罪不断出现,而且传统犯罪网络化也呈增长态势,尤其是网络诈骗、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网络盗窃、网络销售违禁品等。相较于普通刑事案件,网络犯罪案件中女性犯罪比例较高,以高学历青年为主。

  数据

  十年审结322件网络犯罪案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8.58%。,年均结案数高达32.2件。

  1998年至2006年期间,网络犯罪占比仅为5.84%。,年均结案数仅有14.3件。

  全部450名罪犯中,有82名女性,女性占18.2%,高于其他刑事案件女性占比不足15%。

  18至39岁的犯罪人占85.9%,大专以上学历近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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